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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55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柴新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柴新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67516H。负责人:陈鸿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柴新治,男,汉族,1980年12月3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柴新治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柴新治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撤回对被告柴新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龚 健人民陪审员  周雅玉人民陪审员  杨佳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