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4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1日晚至被抓获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一空地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该赌场以每盘赌注人民币10元至100元不等,赔率为1赔1至2倍不等,现金结算的方式设赌供他人赌博。2016年9月23日19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陈某及参赌人员林某、魏某、肖某(均被行政处罚),并扣押到赌具“鱼虾蟹”1副、赌资人民币2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鱼虾蟹”赌具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