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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与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1679号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营业场所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朱雄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怀,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火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以下简称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劲五金工艺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超劲五金工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超劲五金工艺公司立即偿还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加工款189,4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超劲五金工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左右至今,超劲五金工艺公司多次委托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加工电镀有关五金配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加工合同。由于部分加工款没有结清,双方于2016年10月15日进行对账,超劲五金工艺公司确认截止2016年9月30日止共结欠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电镀款189,400元。上述事实有超劲五金工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火耀出具的《结欠款凭证》为证,因超劲五金工艺公司一直未能偿还电镀加工款,故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提起本案诉讼。超劲五金工艺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系经营电镀鞋服箱包五金配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超劲五金工艺公司系经营鞋服五金制品制造等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超劲五金工艺公司因经营之需多次委托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加工电镀五金配件。双方于2016年10月15日进行结算,超劲五金工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火耀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收执,确认共结欠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电镀加工款189,400元的事实。以上事实,有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的当庭陈述,并有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提交的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的营业执照副本、超劲五金工艺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结欠款凭证》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与超劲五金工艺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应承担民事责任。超劲五金工艺公司结欠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加工款189,400元的事实,有超劲五金工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火耀出具《结欠款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在双方就加工款进行结算后,超劲五金工艺公司未偿清加工款,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可随时向超劲五金工艺公司主张权利。故超劲五金工艺公司应偿还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加工款189,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综上所述,超劲五金工艺公司应支付鸿鹏五金公司电镀车间加工款189,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超劲五金工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鸿鹏五金服饰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加工款189,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计2,044元,由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雅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永春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