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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元凯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3刑初6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元凯,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勇,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元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礼、刘成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彭X及其代理人彭明珍、张X1及其代理人张友财、李XX的代理人李宗贵及三位被害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王作建,被告人王元凯及其辩护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0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王元凯与周XX、王XX1等人赶到铁矿医院停车场时与李XX、彭X、张X1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王元凯用刀将彭X、李XX、张X1杀伤。经鉴定,彭X、张X1、李XX的损伤均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元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称。辩护人赵勇提出,本案的事发原因是由受害人引起,受害人是过错方,受害人居然要求无过错方赔礼道歉,在此过程中引发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双方发生互殴,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本案中王元凯属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在帮忙过程中没有控制好自身,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其父亲也支付了受害人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应对王元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0时许,彭X、张X1、李XX、张X2、邓XX等5人在泸沽真实惠烧烤店吃完烧烤走到泸沽镇凌华医院附近时,与准备到泸沽辉煌网吧上网的陆X、李XX、周XX等人相遇,周XX在走路的过程中与李XX相撞,李XX等人要求周XX道歉,周XX不愿意道歉并跑离现场,李XX、彭X、张X1等人在追赶周XX的过程中将李XX抓住,并动手将李XX的嘴打伤,李XX在被打后打电话叫来其父母,经协商后李XX、彭X、张X1等人将李XX送往泸沽铁矿职工医院检查。陆X与周XX等人跑到辉煌网吧,周XX联系了其姐夫王XX1,告知王XX1有人要打他,王XX1联系了其兄弟王元凯告知其周XX被人打了,叫王元凯一起到街上去找周XX,王元凯将一把弹簧刀装在身上,王XX1、王元凯二人骑摩托车到辉煌网吧找到周XX等人,周XX联系到李XX在泸沽铁矿医院,几人赶到泸沽铁矿医院。当日0时50分许,李XX在医院检查完准备离开医院时,周XX、王XX1、王元凯等人赶到铁矿医院停车场看望李家鑫时与李XX、彭X、张X1等人相遇,李XX、彭X、张X1等人要求周XX向李XX道歉,但周XX等人不同意,双方因为道歉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王元凯用刀将彭X、李XX、张X1杀伤。经鉴定,彭X、张X1、李XX的损伤均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证实,王元凯生于1995年6月14日等基本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元凯故意伤害一案,冕宁县公安局泸沽派出所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3.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王元凯于2016年11月21日2时许打电话到泸沽派出所称其在冕宁县泸沽铁矿职工医院停车场将人杀伤了,其本人在泸沽汽车尾气检测站路口,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派出所民警宋X、钟XX立即赶往泸沽汽车尾气检测站路口并将在此处投案自首的王元凯带到泸沽派出所。经审讯,王元凯承认自己于11月21日0时许在冕宁县泸沽铁矿职工医院用刀杀伤彭X、张X1、李XX。4.被害人彭X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1日0点左右,我和张X1、李XX、张X2辰、邓XX在泸沽“真实惠烧烤”吃了东西后一起回来,我们走到汽车站转盘处遇见四五个年轻娃儿朝我们这边走来,其中一个青年碰到李XX了,我们喊他给李XX道歉,这个娃儿以为我们要打他,他就先跑了,跟他一路的也跟着跑,我们追到农商银行门口的时候追上一个外套颜色和碰到李XX的人的衣服颜色一样的人,李XX和张X1就动手把他嘴巴打出血了,后面我们知道打错人了就没打他了并且给他道歉了。被打的娃儿打电话通知了父母,随后派出所警察也来了,他父母要求将他送到医院检查。我们将他送到铁矿医院,经医生检查后说没有什么问题,要打CT的话等明天早上。我们和他父母互留了电话并说好第二天电话联系。在楼下准备回家时,王XX1、王元凯等六七个年轻娃儿到医院了,我们就喊碰着李XX的这个人给李XX道歉,但对方坚决不道歉。当我们走到医院停车场中间位置时,我拿手机准备看时间,这时王XX1就冲过来打我右眼一拳,我当时就被他打倒在地,他对我说你还想打电话喊人是不。张X2辰就跑去把王XX1朝门卫室方向拉,我就冲过去和王XX1对打,王元凯跑过来什么都没说直接朝我肚子上杀了一刀,我的肠子被杀出来了,我抱起肚子朝医院外科走,我到外科一两分钟后张X1和李XX也来了,他们也被杀伤了。医生给我们简单处理了伤口就连夜转到西昌州一医院治疗了。5.被害人张X1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0日那天晚上十一点左右,我还有张X2辰、彭X、邓XX、李XX我们五个人在外面吃了烧烤准备回家,走到车站转盘那里有四五个人朝火车站方向走,那几个人走过来以后就撞到李XX了,并且骂了李XX几句就跑了,李XX就冲上去把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抓住,另外的几个人就跑了。李XX就问那个人为什么要撞他,并且就动手打了那个男的几拳,我看见他们打起来了我也就冲上去打了那个男的几拳。后面我们才知道撞到李XX的人不是那个人,我们给他赔礼道歉后,也和那个人的父母协商好,把那个男的带到泸沽铁矿医院去检查,检查好以后我们刚准备回家,王XX1、王元凯等五个人就到医院来把我们拦到,因为道歉问题王XX1就和彭X争执起来,张X2辰一直都在劝王XX1,王XX1没有听还扇了彭X一耳光,然后王元凯还有王XX1就和彭X还有李XX打起来了。我看见他们打起来了,准备上去拉他们,我还没有走到他们身边王元凯就冲过来用刀杀在我肚子上,我被杀到以后就倒在地上了,后面的事情我也就不知道了,我的大肠还有小肠被刺穿了。6.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在11月20日那天晚上11点左右我还有彭X、张X1、邓XX、张X2辰五个人吃完烧烤准备回家,我们走到车站转盘的时候有五个小伙子朝火车站方向走,他们当中的有一个人走过来就撞了我一下,而且还骂我,我就冲上去打他们当中的一个人,另外的三个人就跑了。张X1看见我和他们打起来以后他也就冲上来帮我的忙,我们两个人就打了那个男的一顿,打了以后那个男的就把他的父母叫来了,他父母来以后我们协商好了,就把那个男的带到铁矿医院去检查。检查完以后我们刚刚走到楼下,就遇见王XX1、王元凯等几个人,因为道歉问题王XX1和彭X就争执起来,王XX1先动手扇了彭X一耳光,然后在车站和我们撞到的那个男的也就冲上去打彭X,我看见他们打起来我就冲上去踢了王XX1一脚,王元凯就拿出刀子来杀了彭X一刀,我看见彭X被杀到了我就去把彭X抱着,我抱着彭X的时候王元凯又冲过来杀了我背上两刀,彭X对我说他肚子被杀到了,肠子都漏出来了,叫我把他送到医院楼上去,然后我就把彭X背到楼上去了。张X1和彭X都被王元凯用刀杀伤了。7.证人邓XX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李XX和周志在泸沽镇凌华医院门口发生碰撞,周志的朋友对李XX进行辱骂后跑了,李XX错把周志当成骂我们的人,把周志错打了,之后我们也向周志赔礼道歉并将周志带到泸沽镇铁矿医院检查。我们检查完准备离开时遇到王XX1和王元凯,张X2晨就对他们说:“事情解决好了,没有好大的事。”王XX1就扇了彭X一耳光,上去就对彭X拳打脚踢,然后就听到彭X对李XX说:“我的肚子肠肠爆出来了。”之后王元凯又拿刀对我们进行攻击,张X1的肚子肠肠也被他划出来了,李XX背上也有两处刀伤。整个过程我和张X1都没有动手。8.证人张X2辰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冕上11时许,我、张X1、彭X、邓XX、李文祥5人吃完饭走到泸沽镇转盘那里时,王XX1的小舅子他们5个人走过来撞了李XX一下,然后又骂了我们一句,李XX拦下周志,其他三个跑了,因为周志说话有点冲,李XX和张X1一人打了一下周志,就把他嘴巴打破皮了,当时周志他们就报警了,派出所来协调好,我们也把周志送到铁矿医院检查。检查完捡药的时候,王XX1、王元凯等4人已经到医院门口了,我和王XX1认识,正在劝王XX1的时候,王XX1和彭X因为道歉问题开始争吵,王XX1以为彭X拿着手机准备喊人过来打架就打了彭X一耳光,李XX看到彭X被打就踢了王XX1一脚,王元凯就冲上去用刀刺了彭X肚子一刀、又刺了李XX肩膀一刀、又刺了张X1一刀,李XX去打王元凯,背上又被王元凯刺了一刀。9.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上11点左右,我、周XX、陆X、李XX、张XX五个人准备去上网,走到转盘处和另外一伙喝醉的人撞到了,然后那五个喝醉的人就冲上来追周XX,没追到周XX,我和李XX被抓到了,因为道歉问题,李XX的嘴巴被他们打出血了,我去辉煌网吧找周XX们没找到,回来的时候看到那伙人给李XX道歉,李XX的父母以及警察随后也来了,那伙人和李XX家协商好去泸沽医院检查。检查完刚出医院就遇见周XX以及王XX1、王元凯、陆X、张XX他们五个人。因为道歉问题,王XX1动手打了其中一个人,然后那五个人就一起扑上去打王XX1,王元凯以及周XX也冲上去和那五个人扭打,打了半分钟左右,我就看到有两个互相搀扶着去医院了,旁边还有一个人躺在地上,王元凯骑着摩托车过来对那伙人说:“我回去拿钱来给你们医。”然后就走了,走到医院大厅的时候,他们当中戴眼镜的那个人抓住周XX打,我和王XX1把那个人拉开说救人要紧,那个人就到医院里去了。王XX1和周XX就走了。10.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1日0时10分左右,我和张XX、陆X、周XX、灰X(周XX的朋友,具体名字我不知道)准备到辉煌网吧去上一会儿网。我们走到泸沽汽车站转盘那儿时,有五个年轻人在路边站起在,我们从中间过时周XX不小心撞到其中一个人,因为害怕被打,周XX、陆X、灰X就跑了,我和张XX在他们后面走,就被对方围起来了,有三个人动手打我,把我的嘴打出血了,另外两个没喝醉的人对他们说打错人了,不是我撞的。我就打电话给我妈,然后又报了警。后面双方协商好,他们带我到医院检查。在泸沽铁矿医院检查好并和对方说好要走的时候,我接到周XX的电话,他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告诉他我在铁矿医院,后面我再打电话准备让他不要来时,他已经到医院大门了。我看见周XX、王XX1等四五个人从医院大门进来。我妈过去喊他们各自回去,但是双方不听劝,继续就道歉问题争吵,我妈看劝不住他们就喊我爸和我先走了。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当时在铁矿医院挂号时,我妈怕对方再找我麻烦,就谎称说我叫“周X”。11.证人陆X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1日0时10分左右,我、张XX、周XX、李XX、张XX(绰号:辉辉)五个人准备去上网,走到转盘处,周XX和另外一伙喝醉的人撞到了,因为道歉问题,那五个人就冲上来追周XX,但是没追到周XX,因为李XX穿的衣服(橙色)和周XX穿的衣服(红色)一样,对方就把李XX错认为周XX,把李XX的嘴巴打出血了,我和周XX、张XX就跑了,在辉煌网吧里,周XX用QQ联系了其姐夫王XX1,说有人要打他。大概过了十分钟,王XX1和王元凯就过来了,周XX通过QQ找到李XX的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李XX说被对方打伤了在铁矿医院。我们就一起去铁矿医院。在医院遇到对方五个青年以及李XX及其父母亲,当时李XX的母亲说事情都处理好了。因为道歉问题,双方争吵起来,王XX1动手打了其中一个人,王元凯看见他哥和对方打起来了就过去帮忙,打了大概十多秒就没打了,我看见对方穿皮衣背挎包的这个人和另外两个人被杀伤了,王元凯手里拿了把样子像藏刀的刀子,被杀的人陆续被送到铁矿医院了,王元凯骑着摩托车走了。我们当时去铁矿医院是想看一下李XX,没有商量过要打架,事后才知道李XX曾给周XX打电话说事情都处理好了,叫周XX他们不要去医院。12.证人王XX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上十二点左右我就睡觉了,后面我听见外面有人在吵架,就把我闹醒了,我就起床开门看,看见医院坝子里有十多个年青人在吵架,并且互相推搡,坝子里躺着一个人,他们一起的有个人把躺在地上的人拉起来背在背上,准备上医院住院部去,但另外一个人还想冲上去打那个躺在地上的人,被旁边的人拉到,并且在对他说不要打了,再打的话要死人了。后面警察就来了。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王元凯故意伤害案的案发现场位于冕宁县泸沽镇铁矿职工医院停车场。14.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图片证实,被告人辨认出其在2016年11月21日故意伤害彭X、李XX、张X1的犯罪现场是冕宁县泸沽镇铁矿职工医院停车场,作案工具刀具丢弃在工农街。15.凉定司鉴[2017]临鉴字第181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彭X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16.凉定司鉴[2017]临鉴字第182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XX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17.凉定司鉴[2017]临鉴字第183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X1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18.监控视频光碟制作说明证实,2016年11月21日0时58分,泸沽铁矿职工医院停车场监控拍摄的故意伤害现场。19.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在王元凯指认的丢刀位置及周边都没有寻找到王元凯丢在此处的作案工具。20.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多次到王XX1、周XX家中查找该二人,但都没有找到,其二人家属说在案发后该二人就外出至今没回过家,无法联系到该二人。21.被告人王元凯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1日晚上11点过的时候,我哥王XX1到尾气检测站找我,他告诉我说小XX(我哥哥的舅子)被人打了,喊我同他一起去找小XX,我从睡觉处拿了一把红色的弹簧刀,我哥说不用装,我说以防万一遇到打小XX的人后又发生打架好防身。我们两个骑摩托车在辉煌网吧门口找到小XX,小XX说在当晚11点过的时候他们五个在凌华医院附近的路上遇见几个喝了酒站在路边的青年人,小XX就碰到其中一个,对方就追起小XX们打,小XX们跑了,但有两个娃儿不知道跑哪去了,我们到派出所找他们,发现他们没在派出所。小XX通过QQ联系上被打的其中一人,那个人说他的嘴巴被打出血了现在在泸沽铁矿医院。我们到医院后发现打小XX们的五个人都在场,嘴巴被打出血的那个人以及他的父母都在。嘴巴被打出血的那个人说没有什么事情等明天再来检查。之后小XX和一个穿黑衣服的人因为道歉的问题吵起来,然后就看到我哥和喊小XX道歉的人打起来了,我跑过去想帮我哥的忙,对方就有二三个人先动手打我,我就把刀子拿出来朝打我的两个人的腹部杀了一刀,他们没有继续打我,我也就没继续动手了。这时喊小XX道歉的这个人就过来打我,他打我时就撞在我身上,我不知道他撞到我时我手上的刀子有没有戳到他,然后我就用刀子杀了他后背一刀。他受伤后也没再打我,我就向外面跑了,然后把刀子丢在医院对面的一条人行道上的大电杆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元凯受他人邀约来到案发现场,但未依法化解与被害人张X1、彭X、李XX之间的矛盾纠纷,在与被害人张X1、彭X、李XX的撕打过程中,使用刀具致被害人张X1、彭X、李XX重伤二级,被告人王元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元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元凯作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受害人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元凯与受害人张X1、彭X、李XX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张X1、彭X、李XX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元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元凯的刑期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陆云人民陪审员  陈盛和人民陪审员  陈其军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亮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