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甲义等诉敦化市德尔牧兽药饲料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大蒲柴河镇天龙养猪场,张甲义,敦化市德尔牧兽药饲料店,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96号原告:敦化市大蒲柴河镇天龙养猪场。经营者:徐迎华,住敦化市。原告:张甲义,住敦化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田,敦化市金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敦化市德尔牧兽药饲料店。经营者:皮慧娟,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刚,住敦化市。被告: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晓丹。被告: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大蒲柴河镇天龙养猪场、张甲义诉被告敦化市德尔牧兽药饲料店、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大蒲柴河镇天龙养猪场、张甲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大蒲柴河镇天龙养猪场、张甲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大蒲柴河镇天龙养猪场、张甲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敦化市大蒲柴河镇天龙养猪场、张甲义负担。审 判 长 朴文姬审 判 员 宋 楠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