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刑更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老二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老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55号罪犯高老二,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哈尼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威高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老二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威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老二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高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老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四次、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高老二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消费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老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