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佟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某某,王某某,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78号申请执行人佟某某,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某某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苑某,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