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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玉娜与李阳、天津市永恒世纪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娜,李阳,天津市永恒世纪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718号原告:郭玉娜。被告:李阳。被告:天津市永恒世纪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郭玉娜与被告李阳、天津市永恒世纪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郭玉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郭玉娜承担。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茂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