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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796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朱某,男,1986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