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796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朱某,男,1986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