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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虹与王江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王江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4民初399号原告:王虹,女,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告:王江,男,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原告王虹与被告王江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虹及被告王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儿子王桢乾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将王桢乾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将王桢乾送到学校,孩子上学,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自行至阜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商定婚生儿子王桢乾由被告抚养,原告被迫放弃探望权,才能协议离婚。现原告探望王桢乾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设置阻碍,致原告无法探望儿子王桢乾,严重影响到原告与王桢乾的母子之情,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王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辩称,我与王虹于2016年在阜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王桢乾归我抚养,王虹自动放弃探望权,现原告王虹要求每月探望孩子两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我不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至阜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子王桢乾由被告王江抚养,原告王虹自动放弃探望权。2017年4月6日原告王虹以探望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非因法定原因任何人均无权剥夺,故对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江主张原告王虹有××,不宜探望孩子,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探望是亲情交流的形式,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融洽的探望氛围可以适当减轻父母离婚给子女的心理创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的探望次数不能过于频繁,每月一次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下月起,原告王虹于每月第一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探望儿子王桢乾,被告王江应予以协助;二、驳回原告王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建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