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乔雄斌张兴奎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雄斌,张兴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00421号原告乔雄斌,男,1988年1月1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张兴奎,男,1985年9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乔雄斌被告张兴奎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雄斌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换平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雄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