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云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71号被执行人:王云义,男,汉族,住云南省绥江县。关于被执行人王云义罚金一案,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