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民初1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希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希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285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保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玉亮,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希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港,总经理。原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希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希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xxx的银行存款在5980066.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希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xxxx的银行存款在5980066.4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