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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骏发电气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骏发电气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骏发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骏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骏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670元,其中执行费10526元,案款66014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05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珍打印:王珍校对:王珍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