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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宗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宗泽,赵琼,赵学颖,谷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良,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宗泽,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赵琼,女,汉族,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学颖,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谷克敏,女,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宗泽、赵琼、赵学颖、谷克敏借款合同执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