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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延冷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7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延冷建,男,朝鲜族,1990年8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延冷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7时许,被告人延冷建酒后驾驶牌号为蒙D×××××朗逸牌轿车,沿南京市秦淮区龙蟠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秦虹桥附近时,追尾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牌号为苏A×××××思域牌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延冷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将被告人延冷建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延冷建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9.6mg/100ml。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延冷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延冷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延冷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延冷建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延冷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延冷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延冷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