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超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超立,男,1984年10月5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马超立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沛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超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马超立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从丰县紫金花园小区北门外驶入该小区内,沿该小区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号楼段,刮撞史某1及其驾停的苏C×××××号小型轿车,致史某1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马超立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4.5mg/100ml。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超立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超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史某1、史某2、陈某、涂某的证言,丰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被告人马超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超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超立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超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超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超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