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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恢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子英与曾宪藏、郫县和万家医院(普通合伙)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英,曾宪藏,郫县和万家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子英,男,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曾宪藏,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胡建林,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郫县和万家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忠安,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英与被执行人曾宪藏、郫县和万家医院(普通合伙)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90267元,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14860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