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江连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连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585号原告:江连有,1973年4月25日生,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英,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沈尔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连有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连有、孙云英、王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连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将0439-5110111号的申请人变更为江连有。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份,经原告同意,湾沟联合车队成员李刚、高德庆、韩良军、石岩与原告共同到被告处,用原告江连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姓名到被告处申请办理叫车热线:0439-5110111号。湾沟联合车队一直使用该叫车热线号至今,后在原告不知情并未到现场的情况下,被告将以原告江连有申请的叫车热线过户至石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将0439-5110111号变更为江连有。电信公司辩称,原告与本案所涉及的当事人石岩在同一车队入网时,石岩以政企客户关键人身份持有原告身份证办理了该固定电话号,因石岩与原告具有特有身份关系,且过户时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出过户是经原告同意的,所以被告履行了该号码的过户程序,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白山市江源区湾沟联合车队成员以车队成员江连有的姓名,在电信公司申请办理了0439-5110111号的叫车热线。之后,电信公司在未经江连有同意的情况下,将叫车热线0439-5110111号过户至联合车队成员石岩名下。以上案件事实,有电信公司业务预受理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未经江连有同意,电信公司擅自将江连有持有的电话号码过户给他人,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系违约行为。故江连有要求继续持有0439-5110111号码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判决如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0439-5110111号码办理到江连有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