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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抗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兴隆分公司、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兴隆分公司,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平安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抗77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兴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负责人:韩忠义,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原黑龙江农垦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大学城*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和,该院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建材厂一委0907栋01号。法定代表人:郑士喜,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平安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一马路18号。负责人:吕利,该公司经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兴隆分公司与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平安分公司联合建房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黑监民再字第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5〕28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佳审 判 员  张代恩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