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明荣、平阳县青街畲乡睦源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荣,平阳县青街畲乡睦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荣,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平阳县青街畲乡睦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阳青街乡睦源村。法定代表人:池云木,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荣与被执行人平阳县青街畲乡睦源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平阳县青街畲乡睦源村村民委员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明荣经济损失59021.9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7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平阳县青街畲乡睦源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0351.9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