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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玉芝、王爱琴与张清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芝,王爱琴,张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938号之一原告:周玉芝,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原告:王爱琴,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生,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国,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萍,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芝、王爱琴与被告张清萍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芝、王爱琴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清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芝、王爱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清萍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芝、王爱琴撤回对被告张清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周玉芝、王爱琴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新雄人民陪审员  郭全男人民陪审员  顾伯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海燕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