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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冯神宝与胡玉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神宝,胡玉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553号原告:冯神宝,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胡文藻,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玉清,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冯神宝与被告胡玉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冯神宝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神宝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神宝撤回对被告胡玉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冯神宝负担。审判员  陈显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