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行申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金梅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5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付金梅,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付金梅因诉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撤销为高润梅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终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金梅申请再审称,一审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并没有提到时效问题,二审法院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围绕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不应当超出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和认定。一、二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有误,违反诉讼程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给予救济的时间限制,起诉期限属于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条件,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付金梅在2004年1月15日已经知道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向高润梅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于2016年9月2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付金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金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建平审判员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茂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