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福清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清,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清,男,生于1971年6月13日,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双塔乡新华村二组17号,农民。委托代理人:解永祥,民勤县三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法定代表人:张超,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清与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甘062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将案件款164283元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621执88号案件的执行。执行申请费2346元,由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宗成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