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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高丹丹与河南亚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丹丹,河南亚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497号原告:高丹丹,女,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文,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亚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南1幢6层7号。法定代表人:胡红霞。原告高丹丹诉被告河南亚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购房押金150000元并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初被告在孟州市韩愈大街西段开发四星大厦项目,原告订购该项目门朝南三间门面房,并按照被告要求支付150000元定房押金,由于被告开发该项目手续不全,工程停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定房押金。于2014年11月5日被告方发出公告,同意原告方持交定房手续登记后退还押金,但原告登记后,被告一拖再拖,无理由拒不退还,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仅给付原告损失5000元,押金仍未退还,故提出上述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丹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