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富源县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付国勇、王金香、柳孟林、张四花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源县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付国勇,王金香,柳孟林,张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富源县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定代表人:杨红专,职务:董事长。住址:富源县中安镇王家屯个体私营综合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52208559B。委托代理人:尹甜,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付国勇,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生,住址: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王金香,女,汉族,1958年1月30日生,住址:曲靖市麒麟区,与被执行人付国勇为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柳孟林,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住址: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张四花,女,汉族,1961年5月19日生,住址:曲靖市麒麟区,与被执行人柳孟林为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富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源县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国勇、王金香、柳孟林、张四花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委托云南旺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柳孟林、张四花所有的曲靖市白石江街道X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X**号、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X**号)。2017年4月13日,买受人杨燕国以人民币壹佰零叁万元整(小写:103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曲靖市白石江街道X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X**号、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燕国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燕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燕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济民审判员 耿通飞审判员 廖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