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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玉国、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国,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国,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国与被执行人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