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宿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3225号原告宿某,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宿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秀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被告以做买卖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约定2016年1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还款期限过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亦未到庭主张任何权利,视为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0元,保全费82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