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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初13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喻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法定代表人:谢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张蓥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原告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子公司)与被告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吉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龙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椰子公司诉称,椰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运营商和发行商,主营移动端游戏开发等业务,椰子公司及其创始人喻叶女士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2015年,椰子公司经受让取得《牛玩传奇经典版手机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游戏于2014年末上线,上线游戏名称为《屠龙在手OL》。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腾讯公司运营的《传奇世界》手机游戏与椰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牛玩传奇经典版手机游戏软件》即《屠龙在手OL》手机游戏,在游戏玩法、用户界面等方面高度近似,侵犯了椰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腾讯公司整体性移植《屠龙在手OL》中的游戏元素,抢夺属于椰子公司玩家资源,掠夺椰子公司市场份额,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腾讯公司推广、运营的《传奇世界手游》游戏玩家众多,获利巨大,作为共同发行商,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1、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椰子公司软件《屠龙在手OL》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开发、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形式向公众传播《传奇世界手游》手机软件。2、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运营、宣传《传奇世界手游》手机软件,立即关闭《传奇世界手游》全部游戏服务器,立即停止自行提供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传奇世界手游》游戏客户端的下载行为,立即销毁或移除所有与《传奇世界手游》手机游戏相关的纸质、电子介质的宣传材料。3、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腾讯公司连续一个月在各自官网显著位置及网易首页、搜狐首页、新浪首页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椰子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4、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腾讯公司连带赔偿椰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0,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腾讯公司负担。腾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游吉公司未参与涉案游戏的开发、经营,目前无有效证据证明游吉公司与本案存在任何实质关联。椰子公司主张游吉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其为《传奇世界》开发商的行为,即使该行为成立,其侵害的也仅为《传奇世界》的相关权益,而非本案诉争《屠龙在手OL》的权益,游吉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作为本案管辖的连接点。同时,本案椰子公司与数龙公司就同一标的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两个案件在基础事实及法律关系存在重大关联,故本案应当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椰子公司以游吉公司与数龙公司、腾讯公司开发、经营的《传奇世界手游》手机游戏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牛玩传奇经典版手机游戏软件》(《屠龙在手OL》)手机游戏,在游戏玩法、用户界面等方面高度近似,侵犯其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之一游吉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生态城,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椰子公司据此选择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腾讯公司虽对椰子公司主张游吉公司侵权的证据提出异议,并依此否认游吉公司为本案被告,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故腾讯公司以椰子公司缺少游吉公司侵权行为的证据、游吉公司与本案没有实质关联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腾讯公司所主张本案与另案具有关联性的问题。案外人盛绩公司、数龙公司均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主体,盛绩公司与椰子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产生的另案诉讼,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不仅案由、诉讼主体不同,且两案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另案的存在不影响本案的受理。故腾讯公司据此提出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腾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咸胜强审 判 员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