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成龙、马正祥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龙,马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广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成龙,男,生于1963年4月4日,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住甘肃省广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日被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浩然。被告人马正祥,男,生于1993年4月14日,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住甘肃省广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日被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由广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XX、买学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成龙及其辩护人马浩然、被告人马正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马正祥之妻马某1因办理手机卡与马某2认识,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马成龙之子马正祥与儿媳马某1吵架,并摔坏马某1手机,被告人马成龙听别人说其儿媳有不轨行为,遂怀疑儿媳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其将马则乃手机卡取走,让女婿马某3到广河打印出通话清单,从清单中反映有一个132XXXX****机主与马某1频繁长时间通话,其让儿子马正祥到排子坪街道联通营业厅打电话确认该机主是谁,在联通营业厅被告人马正祥打电话时正好该联通营业厅的老板马某2的电话响了,确认132XXXX****的机主是马某2。当晚20时被告人马成龙让被告人马正祥、女婿马某3从家中开车去排子坪街道联通营业厅叫马某2。被告人马正祥和马某3在去的路上叫上了马某3的姑舅阿爸何某,20时42分三人来到营业厅叫马某2,马某2拖延不走,被告人马正祥用营业厅内的一把链锁砸坏营业厅办理业务的电脑键盘。马某2跟着被告人马正祥等人来到其家中,在被告人马正祥家的北房三间内,被告人马正祥用一根塑料管子在马福中的右胳膊上打了一下,身上打了几拳,被马某3劝住后被告人马正祥去其房中打马某1。被告人马成龙在马某2的脸上扇了几巴掌,踏了一脚。此时马某2母亲给其打电话,被告人马成龙接上电话让马某2的家人来其家中处理事情,半小时后马某2的父亲马某4、伯伯马某5来到被告人马成龙家中。马某4对马某2很生气,在马某2的脸上打了几巴掌,踏了一脚。被告人马成龙让马某2的父亲出10万元了事,马某2父亲说10万元太多,拿不出,被告人马成龙不再与马某4商量,让马某4、马某5离开其家。被告人马成龙等人将马某2拉进房子,被告人马成龙将一截螺纹钢筋放到火炉中威胁,要给马某2留个记号,马某2答应赔偿破坏被告人马正祥家庭损失费10万元,被告人马正祥的两个孩子抚养费各10万元,共计30万元,并写了欠条,后在23时左右何某骑摩托车将马某2送到其店中。经临(公)鉴(伤)字(2016)1259号鉴定书鉴定马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依据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家属的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请求对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马成龙在三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量刑(可以适用管制)、对被告人马正祥免于刑事处罚。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马成龙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龙犯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受害人马某2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3、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4二被告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证据不明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马正祥之妻马某1因办理手机卡与马某2认识,并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马成龙之子马正祥与儿媳马某1责问缘由发生吵架,被告人马正祥摔坏马某1手机。被告人马成龙听别人说其儿媳有不轨行为,遂怀疑儿媳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其将马则乃手机卡取走,让女婿马某3到广河打印出通话清单,从清单中反映有一个132XXXX****机主与马某1频繁长时间通话,其让儿子马正祥到排子坪街道联通营业厅打电话确认该机主是谁,在联通营业厅被告人马正祥打电话时正好该联通营业厅的老板马某2的电话响了,确认132XXXX****的机主是马某2。当晚20时被告人马成龙让被告人马正祥、女婿马某3从家中开车去排子坪街道联通营业厅叫马某2。被告人马正祥和马某3在去的路上叫上了马某3的姑舅阿爸何某,20时42分三人来到营业厅叫马某2,马某2拖延不走,被告人马正祥用营业厅内的一把链锁砸坏营业厅办理业务的电脑键盘。马某2跟着被告人马正祥等人来到其家中,在被告人马正祥家的北房三间内,被告人马正祥用一根塑料管子在马福中的右胳膊上打了一下,身上打了几拳,被马某3劝住后被告人马正祥去其房中打马某1。被告人马成龙在马某2的脸上扇了几巴掌,踏了一脚。此时马某2母亲给其打电话,被告人马成龙接上电话让马某2的家人来其家中处理事情,半小时后马某2的父亲马某4、伯伯马某5来到被告人马成龙家中,马某4对马某2很生气,在马某2的脸上打了几巴掌,踏了一脚。被告人马成龙让马某2的父亲出10万元了事,马某2父亲说10万元太多,拿不出,被告人马成龙不再与马某4商量,让马某4、马某5离开其家。被告人马成龙等人将马某2拉进房子,被告人马成龙将一截螺纹钢筋放到火炉中威胁,要给马某2留个记号,马某2答应赔偿破坏被告人马正祥家庭损失费10万元,被告人马正祥的两个孩子抚养费各10万元,共计30万元,并写了欠条,后在23时左右何某骑摩托车将马某2送到其店中。经临(公)鉴(伤)字(2016)1259号鉴定书鉴定马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马某2的苹果手机,砸坏的电脑键盘等;2、书证: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的户籍证明、马某2与马某1的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1、马某5、马某4、马某3、何某的证词;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的讯问笔录及在庭审中的交待;6、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辨认马某2;马某2辨认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的笔录;7、鉴定意见书:临(公)鉴(伤)字(2016)1259号伤情鉴定意见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均无异议,合议庭予以当庭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伙同他人,无视国法,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事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成龙对被害人有威胁行为,主导行为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正祥积极参与,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威慑,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量刑事实,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成龙、马正祥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成龙的辩护人辩解意见除自首情节外理由正当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关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优秀,化解在押人员之间矛盾,表现突出。另外本案中所产生的结果确实是由被害人引起,被害人有严重的过错,二被告人因对本案事件处理方法不当所致,理应从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可作为酌定情节考虑从轻。被告人马正祥在本案中受被告人马成龙的指使,作用轻微,虽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足以判处刑罚,应免于刑事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成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二、被告人马正祥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三、随案移送的的手机一部、电脑键盘一个、链子锁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进录审 判 员 沙林华人民陪审员 马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