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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宝满、孙茂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满,孙茂想,徐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徐宝满,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茂想,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徐立芹,女,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宝满与被执行人孙茂想、徐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4300元,包含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茂想、徐立芹未依法申报财产,被本院以(2017)鲁0321执37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孙茂想、徐立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孙茂想、徐立芹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徐宝满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