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建国的拘留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423号被拘留人:韩建国,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李卫强与韩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韩建国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决定如下:对韩建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三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