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建国的拘留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423号被拘留人:韩建国,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李卫强与韩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韩建国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决定如下:对韩建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三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