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正礼与李春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正礼,李春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初1715号原告:安正礼,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被告:李春元,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原告安正礼与被告李春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正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春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正礼诉称,被告李春元承包了南川区东城办事处东胜变电站工程。原告安正礼于2015年8月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做木板工种。工程完工以后,被告李春元未支付原告工资,之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11140元。原告后来多次催收,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未支付原告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人工工资11140元并从2017年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该款还清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春元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春元向本案原告安正礼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到安正礼现金大写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正,今欠人李春元,于2017年2月30日还”。庭审时,原告陈述被告承诺的还款时间错误系被告笔误,双方真实意思为2017年2月底还款。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上述事实,除原告的陈述外,原告还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原告安正礼与王其、王文、郑天学等四人的工资清单复印件加以证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性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出示了有被告签名的欠条,结合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也未向本院提出对该笔债务的书面异议,足以认定被告至今下差原告劳动报酬11140元的事实。因双方在欠条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并未约定,故对于原告请求从2017年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该款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李春元拖欠工资确实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李春元自原告起诉之次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春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下差原告安正礼的劳动报酬11140元并从2017年3月7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正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春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