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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660号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城北新区文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龚兆洪。委托代理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琼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