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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明想与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想,袁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818号原告:王明想,1990年08月01日出生,男,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袁国玉,1965年08月19日出生,女,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明想与被告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明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想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王明想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明想负担。审判员  彭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