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明想与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想,袁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818号原告:王明想,1990年08月01日出生,男,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袁国玉,1965年08月19日出生,女,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明想与被告袁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明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想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王明想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明想负担。审判员 彭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