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瑞明、廖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明,廖晓明,刘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712号申请人:张瑞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强,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廖晓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无业,现在吉安监狱服刑。被申请人:刘琳(张瑞明之妻),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无业,住遂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明与被告廖晓明、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瑞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廖晓明、刘琳名下价值7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瑞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廖晓明、刘琳名下价值76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瑞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邹光伟审判员 刘小凤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露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