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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龙江县信誉车队与张某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信誉车队,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85号原告:龙江县信誉车队,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市场街乡企业局楼一楼。经营者: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信誉车队,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信誉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00元减半收取1,7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