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与吴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吴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804号原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山河汽配市场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6574891J。法定代表人:卢维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权,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彪,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向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荣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