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潘建荣、汪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荣,汪建忠,田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潘建荣,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汪建忠,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田利芬,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荣与被执行人汪建忠、田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本案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