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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潘建荣、汪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荣,汪建忠,田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潘建荣,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汪建忠,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田利芬,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荣与被执行人汪建忠、田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本案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