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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罗敏与唐小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48号申请人,罗敏,男性,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执行人,唐小强,男性,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罗敏申请执行唐小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3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20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3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笃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木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