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海武与张玉伟、高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武,张玉伟,高保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08号原告:郭海武,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卯,义马市军人军属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玉伟,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高保萍,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武诉被告张玉伟、高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海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伟、高保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武撤回对被告张玉伟、高保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郭海武承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