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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英杰,赵颖,卜洪兰,董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595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被申请人:李英杰,男,汉族,1987年02月16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赵颖,女,汉族,1987年3月26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卜洪兰,女,汉族,1957年04月5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董明华,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生,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英杰、赵颖、卜洪兰、董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英杰、赵颖、卜洪兰、董明华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英杰、赵颖、卜洪兰、董明华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坤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