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超与阳德雄、徐琴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超,阳德雄,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财保31号申请人杨超,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请人阳德雄,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请人徐琴,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人杨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德雄、徐琴所有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德雄、徐琴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阳德雄、徐琴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杨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娟娟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王平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涂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