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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龚年锋与湖北光富棉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年锋,湖北光富棉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年锋,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光富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1555769-X。法定代表人:葛其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元,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年峰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光富棉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龚年峰以与湖北光富棉纺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龚年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年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龚年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雄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