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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权西锋、东莞董辉记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权西锋,东莞董辉记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27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权西锋,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董辉记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高科技工业区沿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董耀辉,董事长。申诉人权西锋因与被申诉人东莞董辉记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赖尚斌审 判 员  谭 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伟恒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