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禹明德、李吉平、袁胜利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案通��书(2017)吉240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禹明德,男,朝鲜族,1958年2月15日出生,公务员,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李吉平,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公务员,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袁胜利,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公务员,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禹明德、李吉平、袁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银君与被执行人袁胜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胜利向申请执行人王银君支付895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5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银君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