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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杰、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陆杰,沈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499号原告: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西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合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杰,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川姜镇启江村二十组69-2号。被告:沈利,女,1986年11月2日,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镇朝阳岗村七组31号。委托代理人:闫广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杰、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原告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