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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禄、王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禄,王素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707号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9886166XD。法定代表人:杜金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军,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王禄,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王素琴,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禄、王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军、被告王素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行贷款本金16.8万元及利息;2、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9日,被告王禄向我行膳房堡支行借款16.8万元。2017年12月28日到期,贷款月利率10.15‰。贷款方式为保证,保证人王素琴。我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王禄分文未还。故起诉。被告王禄未答辩。被告王素琴辩称,借款情况及保证情况都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9日,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膳房堡支行与被告王禄签订(万全农商行)农信借字(2014)第48122014467100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禄向原告借款16.8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15‰,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执行,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违反本合��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借款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信息虚假、有误;实际自主支付资金划付对象、金额及用途等与原用款计划不一致;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违反保证及承诺事项及借款合同其他约定等),原告有权要求要求被告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双方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同日,原告与被告王素琴签订了万全农商行农信保字[2014]第48122014959227号《保证合同》,被告王素琴自愿为被告王禄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16.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王禄发放贷款16.8万元。被告王禄从借款后未支付过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王禄提前偿还本金16.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王素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素琴对保证事实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借款保证人承诺书、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复式计账凭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禄、王素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王禄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并符合提前到期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禄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王素琴作为���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被告王禄未按约偿还借款时,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素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王素琴对第一项中被告王禄应当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王素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禄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志星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秀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