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谭秀坤与刘凯、庞殿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秀坤,刘凯,庞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580号申请执行人谭秀坤,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执行人刘凯,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庞殿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秀坤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凯、庞殿军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刘凯、庞殿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天宝 微信公众号“”